本院受理(2016)粤0115民初4106号原告文四妹、陈焕、陈宝琼、陈凤娇、陈镜荣、陈满荣、陈健贞诉被告何强、陈庚永、郑丹、广州海易电器维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陈庚永,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酉港镇凤南村一组,身份号码612)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被告广州海易电器维修有限公司提供的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南沙区东涌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8号,联系电线)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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