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1987版《西游记》中孙悟空的表演者章金莱(六小龄童)起诉网络游戏公司侵占人格权一案已有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章金莱的上诉恳求。但法院在判决中,首次对“肖像权”进行了扩展说明,认为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应该受章金莱肖像权的保护。
告网游公司维权
章金莱发明蓝港在线在其推出的网络游戏“西纪行”的官方网站及游戏中,使用了他在1987年版电视持续剧《西纪行》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将游戏对外销售、牟利,认为这侵占了本人的肖像权。要求法院判令对方结束应用本人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公然赔礼报歉,抵偿丧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自己肖像,被告在网络游戏中应用孙悟空形象的行动不形成对章金莱本人肖像权的侵略,章金莱亦不能举证证实其声誉受损,俄罗斯轮盘因而裁决驳回章金莱的诉讼恳求。章金莱不服一审讯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终审驳回上诉
昨天,市一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讯决,保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章金莱的上诉,保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决。然而,对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形象是否作为其肖像权予以保护这一焦点问题,市一中院给出了不同的说明。
市一中院以为,法律之所以维护肖像权,是由于肖像中所体现的精力跟财产的好处与人格密不可分。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完整与其个人具备逐一对应的关联,即该形象与章金莱之间存在可辨认性。在绝对稳固的时代内,在必定的观众范畴里,看到其饰演的“孙悟空”就能认出其饰演者章金莱,并且谜底是独一的。
网游形象不形成侵权
此外,我国《侵权义务法》的破法阐明充足表现出应当否认人格权中所蕴含的财产利益,并应当对人格权中的财产好处给予充足的保护。也就是说,当某一角色形象,可能反应出饰演者的体貌特点并与饰演者拥有可辨认性的前提下,将该形象作为天然人的肖像予以掩护,是避免对人格权实行商品化侵权的条件。
本案中,市一中院之所以驳回章金莱的上诉,是因为认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之间存在必定的差别,因此观众可以即时辨别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不是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更不能通过该形象与章金莱树立直接的接洽。因而不构成侵略章金莱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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